接受20人請托,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獲得工程款、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等謀取利益,58次非法收受財物312.6524萬元。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昨天開庭審理了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董乃軍涉嫌受賄312萬餘元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乃軍在擔任重慶市蔡家組團管理委員會主任、重慶市北碚區建設委員會主任、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重慶嘉皇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印其等20人的請托,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獲得工程款、建築工程設計方案通過審查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58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12.652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乃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12.65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董乃軍歸案後有立功情節,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被告人董乃軍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大部分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對部分犯罪金額提出了異議。
  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期宣判。
  據《法制日報》  (原標題:永川區原副區長董乃軍受賄案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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